协会章程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河北省工业设计协会”,英文译名为“Hebei Industrial Design Association”,缩写为“HEBIDA”。
第二条 河北省工业设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我省从事工业设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工作者,以及支持设计创新事业的企业家和活动家,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学术性、全省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联合我省设计行业及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从事、支持设计创新事业的的各界人士,坚持民主办会原则,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创新型工业强省为目标,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为中心,政产学研金商用相结合,促进对外交流合作,推动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提高企业及其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单位选派党建指导员,上级党委:中共河北省机械科学研究设计院委员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石家庄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服务于创新型国家建设,研究工业设计的发展战略,向政府提出推进我省工业设计发展的政策措施建议;
(二)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制定行业标准,建设良好的行业秩序;
(三)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工业设计咨询服务;
(四)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开展产学研金商用对接与合作;
(五)弘扬创新精神,普及、推广工业设计理念和方法,出版、发行设计书刊及相关网络信息传播;
(六)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举办展览展示、论坛等工业设计国际、省际交流与促进活动;
(七)促进工业设计成果的转化,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体系,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八)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开展全省性的设计竞赛、评选、表彰等活动;
(九)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对专业设计机构、从业人员进行资质、资格、水平的评价及认定;
(十)开展工业设计及相关领域人才培训;
(十一)承担政府委托课题;
(十二)开展其它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支持并参加本行业的工作和活动;
(五)单位会员应当依法登记并履行社会责任。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经协会秘书处会员工作部门审核通过;
(三)由会员工作部门办理入会手续并发放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可优先、优惠获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
(三)可优先、优惠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并实施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六)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因某种原因不能到会的理事,须通过书面方式委托代表出席理事会并投票表决;
(二)理事会中设置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委派的代表为理事会成员。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一)因某种原因不能到会的常务理事,须通过书面方式委托代表出席常务理事会并投票表决;
(二)常务理事会中设置常务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委派的代表为常务理事会成员。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副会长担任。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本协会的会长办公会由会长、相关副会长和秘书长参加,研究下列事项:
1、研究拟提交理事会选举、表决的议案;
2、研究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贯彻实施;
3、研究决定有关日常工作和相关活动的组织安排。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8年8月12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一、本协会收取会费的标准根据为会员提供服务的合理开支情况,结合会员的受益程度制定。
年收费标准为:会员单位1000元,理事单位2000元,常务理事单位 4000 元。(注:所在单位为会员、理事的个人不需另缴纳个人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