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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降费惠企纾困政策清单(2021年)

编辑者:河北省工业设计协会    浏览量:498    发布时间:2021-02-01 15:55:13
一、保市场主体类(7项)
  1.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上述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 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 -(1+征收率)。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
  2.延续实施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提供普惠金融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7〕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 号)中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政策包括:
  (1)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 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此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 12月31日,对于符合 条件的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2)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90%计入收入总额。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3)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 本数)以下的贷款。
  (4)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5)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 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7)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 22号)
  3.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 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 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上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 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 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上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 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 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项优惠政策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享受本项减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16号)
  4.延长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
  【优惠内容】
  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5.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
  【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6.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享受主体】
  制造业领域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税〔2014〕75号)和(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2019年第66号)
  7.降低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享受主体】
  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19年5月1日起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率降至16%;继续实施失业保险费率1%的政策;调整缴费基数使用的平均工资口径,由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调整为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政策依据】
  (1)《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障费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38号)
  二、稳外贸扩内需类(3项)
  8.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
  【享受主体】
  出口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3月20日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 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 380 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具体产品清单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2020 年第15号)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
  上述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2020年第 15 号)
  9.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减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 3% 征收率减按 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 0.5%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 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中“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 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 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 17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 9号)
  10.延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享受主体】
  购置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2018年1月1日至2022 年12月31日,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目录》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 年第17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21号)
  三、鼓励公益捐赠类(2项)
  11.公益性捐赠税前结转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通过社会公益性社会组织或政府部门发生公益性捐赠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
  12.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捐赠扶贫货物暂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55号)
  四、普惠性减税类(3项)
  13.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14.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加大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15.减半征收小规模纳税人地方“六税两费”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我省根据中央授权,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的税额最大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即“六税两费”)。
  【政策依据】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9〕6号)
  五、结构性减税类(5项)
  16.降低增值税税率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4月1日起:
  (1)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将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将至9%;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
  17.将不动产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
  18.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
  19.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额加计抵扣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4月1日起,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
  20.增值税期末留底税额退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
  【优惠内容】
  (1)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①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②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④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⑤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2)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①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②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④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⑤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4号)
  六、其他惠企利民类(16项)
  21.个人所得税增加专项附加扣除
  【享受主体】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在个税免征额提高至每月5000元的基础上,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政策依据】
  新《个人所得税法》
  22.对符合条件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房产、土地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1)《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
  (2)《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23.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主体】
  高校学生公寓及租赁合同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
  《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24.延续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
  转制为企业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25.支持文化企业发展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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